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给付
事项名称: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给付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700MB1602775D3220564003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
实施主体: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是否支持网办:是
网办地址:http://zwfw.jl.gov.cn/syzwfww/bsznxq/?taskCode=11220700MB1602775D3220564003000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之家一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0438-2216383
监督投诉方式:0438-6822339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政发〔2006〕39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者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否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纸质材 料份数 |
材料形式(纸质或电子) |
示例样表 |
1 |
提出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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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部分、大部分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的,要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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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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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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