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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6 来源: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水利局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水利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具体承担水利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水利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三部分。各单位、科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四条 水利局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1、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  

  2、办文、办事程序、时限、结果;  

  3、水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依据及要求;  

  4、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5、水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权限及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6、水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7、涉水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性文件; 

  8、水情、雨情、汛情、旱情; 

  9、河道采砂的规定;  

  10、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的范围; 

  11、水价管理方面的内容;  

  12、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3、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  

  14、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应主动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事项: 

  1、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2、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果; 

  3、水行政执法的结果:行政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4、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1、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等形式进行。  

  2、对社会公开及行政相对人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公示,新闻媒体、政府网等形式进行。同时,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政务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各单位、科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科负责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的举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业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内容,督查各单位、科室是否将应公开的政务予以公开,是以何种方式或渠道公开,是否按时限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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