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管局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制度所规定公开途径,是指各科室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等公共网站以及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管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管局各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科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委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管局保密审查工作由各分管主任负责,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对管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管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上网公开;
九、各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理由。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三、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当予以纠正。
十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观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