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松原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A类信息:各信息责任单位日常会议、活动、工作举措和进展情况等信息。
B类信息:涉及重要活动、重大政策解读、公示公告、政策文件、领导活动、重要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信息。
C类信息:即敏感信息,包括可能会被过度解读的负面信息、可能引发重大影响、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责任单位准备在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上传前必须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发布、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审批件应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制。
(一)信息采编人员初审。主要是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办公室负责人或采编信息来源科室(机构)负责人复审。主要是对信息采编人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
(三)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终审。主要是对复审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授权发布。A类信息由分管负责人授权发布,B类信息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发布。
第六条 信息审核的重点是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把握好信息内容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谨慎掌握敏感问题的分寸。主要内容包括:
1. 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
2. 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 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 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区的宣传和发展;
6. 上网信息是否适宜当前对外发布;
7. 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8. 上网信息的格式排版是否正确;
9.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审核发布程序:
(一)信息责任单位拟定信息内容后,严格按“三审”制进行内部审核并认真填写《松原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批单》
(二)由市局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完成信息最终发布。
第八条 C类信息,必须上报办公室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信息责任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信息,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不得传谣制谣,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建立不良、非法链接,不得从事与网站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在门户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非法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松原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