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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5 来源: 字号【

 

 

为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职能转变,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机关形象为目标,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廉政建设为重点,以公开办事制度和强化监督为手段,通过实施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促进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部门,为推进松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能够对外公开可以对外公开的都要对外公开。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方便服务对象,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正确行使职责过程中,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执纪,按法定程序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坚持廉洁高效的原则。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合理确定公开的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等服务内容,防止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制定规范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简捷、快速、科学的服务和办事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四)坚持注重实效和民主监督的原则。通过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务公开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公开卫生行政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公开委机关科室设置及职责;

3.公开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卫健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公开卫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5.公开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政策依据;

6.公开行政许可准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办理程序;

7.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8.公开医疗服务质量相关信息。

9.公开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社会捐赠物资及款项的分配、使用情况;

10.公开办事指南、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事项;

11.公开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落实情况;

12.公开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及责任追究内容;

13.其它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不予公开内容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政务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松原市卫健委网站)形式,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其他公开方式:1、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公告、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委受理机构为委办公室。1.申请人采取信函、电报、邮件、传真和当面申请方式申请。2.我委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5.对申请人的申请应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审议,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原因。6.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备案制度和档案制度,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和档案管理。

五、责任追究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政务信息公开信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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