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行为的处罚监管手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行为的处罚监管手册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文),制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行为的处罚监管手册》。
一、监管主体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行为的处罚监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是辖区内的监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要监督”的要求,认真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全面履行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监管范围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行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三、监管依据
《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文)以及国家、省颁布的行业各类标准、规范(程)、制度、政策。
四、监管内容、措施及程序
(一)监管内容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的行为。
(二)监管措施
1.利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时时检测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因年审数据上报不实导致的经营异常,以及性质严重或未经处理的行政处罚记录,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等,以便确定其公众诚信。
2.定期在公开信息中查询,确认以下内容:
企业是否资信良好,是否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是否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否有侵权行为;
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是否发生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监管程序
根据查询内容或举报线索,联合企业所属地监管主体及有资质的监理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对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监管队伍培训
加强对市(州)、县级监管人员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定期组织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以及案例分析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