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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监察指导手册(暂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监察指导手册(暂行)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信系统职责和工作实际,省工信厅组织工信系统对全省工业企业(不含热力、电力、煤炭、烟草、盐加工等行业)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现制定工业节能监察指导手册(暂行)。

  一、监管主体 

  吉林省工业节能监察实行属地管理。省工信厅指导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工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对本地区(县、市、区)工业企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履行工业节能监察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 

  二、监察实施 

  全省工信系统根据职责和工业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组织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一)节能监察内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以及专项监察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二)节能监察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市州工信局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监管措施 

  (一)省工信厅对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实施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各市州工信局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及时向省工信厅报送辖区内工业节能监察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 

  (二)各市州工信局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完成整改要求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按规定程序移送到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市州工信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引入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辖区内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等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及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应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