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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监管手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监管手册

       为加强吉林省无线电管理,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制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监管手册》。

  一、监管主体 

  全省区域内监管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关于调整省、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编〔1996〕50号)、《关于调整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编〔2002〕17号)文件规定,履行属地无线电管理工作监管职责,并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无委办)指导和监督。 

  二、监管对象 

  辖区内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军事系统除外)。 

  三、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展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管内容 

  (一)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技术审核。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技术审核。 

  所申请的频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使用规定;是否有可用的频率资源;申请的频率是否有明确且具体的用途、技术方案;是否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所申请频率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会产生有害干扰;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技术审核。 

  是否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是否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是否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用户是否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是否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其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二)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要求使用频率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4.是否存在超期或擅自转让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 

  5.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无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电台识别码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核定的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电台识别码情况; 

  3.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自行编制、冒用电台识别码情况; 

  4.是否存在超期使用无线电台执照情况。 

  (四)对发射(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情况; 

  2.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标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3.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按要求备案。 

  (五)对无线电管制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管制命令发布后,是否按照管制要求落实了各项措施; 

  2.是否存在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情况。 

  五、监管方式 

  (一)电波秩序常态监管。 

  利用固定无线电监测站和各种无线电监测设备,全天候不间断对辖区重要业务、重要台(站)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对发现的非法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定位,查处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 

  (三)专项监管。 

  按照省委bbin宝盈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专项监管治理工作。在重要时期、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会同公安、广电、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活动。 

  (四)投诉监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24小时干扰投诉电话,对辖区内出现的有害干扰即时进行查处。 

  六、监管措施及程序 

  (一)电波秩序常态监管。 

  1.数据分析。辖区内监管人员利用固定无线电监测站监测数据与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非法无线电信号,并初步确定信号发射源所在区域。 

  2.查处非法频率台(站)。通过移动监测车辆及移动监测设备查找定位非法频率台(站),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编制工作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 

  2.数据填报与更新。做好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更新和日常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3.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监测检测等方式实施。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可以登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机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配合检查;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专项监管。 

  1.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工信部或省委bbin宝盈相关文件下达的任务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实施专项活动。 

  (1)监测检测。监测无线电频率、检测发射设备技术参数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 

  (2)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查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电台执照(以下简称“证照”)等相关资料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查看现场所使用设备是否与证照上所载明的设备一致;查看无线电台(站)站址是否与申报地址一致。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具体专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部署和要求,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3.按要求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投诉监管程序。 

  1.受理投诉。按要求登记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2.干扰查找。按投诉地址,指派监测技术人员利用移动监测车辆、便携式无线电监测设备查找定位干扰源。 

  3.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七、监管处理 

  (一)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降低功率、责令暂停发射。 

  (二)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阻断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三)对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