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手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手册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健康安全发展,现制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手册》。
一、监管主体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辖区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是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受上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吉林省民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辖区内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行政,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领导,指导、支持、监督本级政府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监管范围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对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调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点布局,优化民爆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推进民爆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内容以及年检等业务的初审和上报。
(三)组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换证、变更内容、年检等管理业务。
(四)组织开展全省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五)依法查处全省民爆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家、省颁布的最新行业各类标准、规范(程)、制度、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监管内容、程序及措施
(一)民用爆炸物品许可监管
1.民用爆炸物品许可申领。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的民爆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上述法规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销售许可证》已暂停申领)
民爆生产企业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提供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逐级负责,对经审查确认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对逐级上报事项,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
申领程序。按照属地受理、逐级申请、逐级审查的原则办理。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条件真实性组织现场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条件进一步核查。
办理时限。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完成资料上报、证件的发放或年检。审查资料及核查条件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确认,所用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2.民用爆炸物品许可的换发。
《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并提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许可换发的程序、时限要求与申领要求一致。
3.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信息的变更。
民爆企业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拟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许可品种、年生产量、生产地址的,应逐级申请变更,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民爆企业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拟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的,应当逐级申请,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变更。拟变更储存仓库名称、核定数量、储存单位地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仓库新建、改建、扩建,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
4.民用爆炸物品许可的年检。
《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逐级提交相关许可年检表及年检材料,办理年检手续。
《生产许可证》年检材料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材料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标注“年检不合格”,责令停产整顿。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民爆企业相关许可年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主要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署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会情况。(2)贯彻执行民爆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规定情况。(3)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体系情况。(4)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5)民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6)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现状。(7)民爆企业安全投入情况。(8)民爆企业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含门禁式定员子系统)运行情况。(9)民爆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演练情况。(11)民爆企业是否存在“三违”“四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业执法主要内容。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爆企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2)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3)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4)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5)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6)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7)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9)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专家参加安全检查机制,或采取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参加安全检查的形式,加强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按月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市(州)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按季度进行检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危险点全覆盖安全检查。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完善监管条件。
2.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按照制定检查方案、直奔生产现场、调取监控录像、检查资料记录、反馈检查结论的程序进行。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安全检查内容、时间、范围、要求。
(2)直奔生产现场。对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现状、工位定置管理、现场管理及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工作人员口头询问岗位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处理等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3)调取监控录像。检查危险部位、场所是否存在工房人员超员或违规操作等行为。
(4)检查资料记录。检查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执行本单位各种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5)反馈检查结论。现场交换意见,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检查组与企业签字确认。
3.安全问题及隐患的处理。
(1)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企业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在5日内向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整改完成后应立即书面报送整改情况。(2)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回头看”,做到闭环管理。(3)对待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态度不端正,安全隐患及问题反复出现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法人进行约谈。(4)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备案。
4.处罚。
(1)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①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②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③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④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⑤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⑥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
下一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受上一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于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市、县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对其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由于未落实属地行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追究其责任。
(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监管
民爆企业应依据国家现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项目设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试生产及投产验收。项目建设施工及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全程负责,属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教育培训
民爆企业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层需参加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市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行业监管人员定期进行行业业务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8个学时。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加强对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定期组织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以及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6个学时。
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手册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监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