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工信厅“三定”方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权责统一、依法监管,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健全机制、强化保障的原则,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无线电管理领域、工业节能监察领域、禁化武管理领域、铁路监护道口领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黄金采选行业以及本级保密工作。
第二章 压实监管责任
第四条 落实省级行业监管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省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是本部门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其他厅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行业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监管行业处室及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的直接责任人。省工信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行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行业监管工作,落实防范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落实市县两级行业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落实行业属地监管责任。市(州)工信部门负主要责任,县(市、区)工信部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落实监管内容
第六条 加强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监管,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初审,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第七条 加强铁路监护道口工作监管。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以铁路监护道口属地管理为主。省级道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年度检查方案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市州检查结果进行督查、组织铁路监护道口人员的培训和道口安全知识的宣传贯彻等项工作。
第八条 加强禁化武领域工作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初审;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验收;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的初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审查;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数据申报。
第九条 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监管。省工信厅及市(州)工信息局对所属辖区内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空中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第十条 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监督指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各级节能监察监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接受上级节能监察监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软件服务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行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加强核准事项的管理。对黄金采选行业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局),负责对申请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的建设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建设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管理指导。
第十三条 加强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建设和管理省核应急预案体系;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省级核应急演习演练和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把行业安全生产纳入行业规划,落实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工业装备技术水平,按照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加强本级保密工作管理。本级保密工作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四章 健全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评估和源头管控。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每季度开展一次行业监管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实施风险隐患治理,坚决防止苗头性风险扩大变性,杜绝一般性监管案件变成公共安全、公共舆论事件,最大限度地将行业领域风险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每年全面检查,每季度巡检,每月抽检的监管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八条 强化监管方式转变。负责无线电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业节能监察、禁化武管理、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管理的处室,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制度;负责黄金采选矿行业、铁路监护道口管理以及本级保密工作的处室,每季度开展一次行业领域管理检查,实行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的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无线电管理局(处室)与公安、广电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打击“伪基站”“黑广播”、查处无线电干扰等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 健全应急管理预案机制。完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军工行业、铁路监护道口领域应急管理预案,完善无线电管理领域应急管理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完善工业品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医药储备制度。省核应急预案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信息发布机制。制定无线电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业节能监察、禁化武管理、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机制。监管检查后一周内,在省工信厅网站全文发布监督检查事项、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在省工信厅网站设立举报投诉专栏,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省工信厅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受理、分发、反馈事宜,相关行业监管处室负责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内容事实确凿的对象,给予物质奖励;对举报内容敷衍了事、查处不利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五章 强化监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将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干部充实到具有监管职能的处室,对长期从事监管工作、作用发挥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干部,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将无线电、民用爆炸物品、工业节能监察、禁化武、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诚信情况纳入省工信厅企业诚信体系,对整改不坚决、不彻底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支持政策“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的舆论监督,主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群团组织、人民群众、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 严肃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视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对失职渎职、失责失察,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视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对暴露问题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视情降职、免职或者处分;对造成重大影响、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视情党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