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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6 来源: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工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本局机构设置及职责;

  (六)本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七)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相关电子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依照《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以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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