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吉国土资规〔2017〕5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
攻坚实施办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 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 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防控风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农民呼声,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不搞强迫命令。
(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禁止拆旧区复垦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精准扶贫,封闭运行。严格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规定,确保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和耕地复垦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第五条 编制、修订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保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落地空间。
第六条 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保证本区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规模。
规划空间确实不足的,经使用和产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对所在乡镇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报批和实施管理
第七条 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对产生和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
第八条 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提出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申请,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项目区实施规划除包括《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外,还应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地类、区位等情况。
第九条 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区)单独编制建新区实施规划。
建新区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建新区拟占地情况,包括位置、规模、地类、符合规划及耕地质量等级等情况;
(三)建新区规划布局和建设进度安排;
(四)节余指标情况,包括来源、规模、流转价格等;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包括项目实施对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的影响等内容。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使用建新区规划实施整体审批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申请使用节余指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的申请函;
(二)市(州)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对建新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说明。
(三)建新区实施规划;
(四)标注建新区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使用节余指标的承诺函。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出现规划空间不足的,承诺函中还应包括同意对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内容。
第十一条 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依据《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推进拆旧区整理复垦。
第十二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依据《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拆旧区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在开展新增耕地初验过程中,应做好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现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不低于建新及周边地块耕地质量;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明确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产生和使用节余指标县(市、区)及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好工程进度监督检查、项目信息在线报备及定期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节余指标和流转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节余指标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台账,对全省节余指标进行统一管理,引导节余指标合理流转。
产生节余指标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县(市、区)政府按时完成拆旧地块复垦,核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
使用节余指标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使用节余指标。
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拆旧项目区实施管理,及时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确保占用耕地得到及时补充。
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实施规划使用节余指标,完成建新地块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节余指标流转价格由产生、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产生、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签订节余指标流转协议,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约定,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复垦按期完成。
节余指标流转协议应报市(州)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节余指标流转收益,应及时返还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流转收益统筹管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合理安排指标落位项目,提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农民权益维护
第二十条 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须优先满足拆迁农户安置、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第二十一条 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在编制拆旧区项目实施规划时,应查清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权属状况,做到界址、面积和权属清楚。
第二十二条 拆旧地块复垦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地类和权属,并依法进行年度土地变更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整合政策、资金,切实发挥部门协同、政策资金整合的整体效应,有效推进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
对未能及时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的,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对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产生和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区域实施项目的其他相关事项,可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5】59)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
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
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白山市(1个):靖宇县。
白城市(3个):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
延边州(4个):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二、省定片区县
四平市(1个):双辽市。
通化市(1个):柳河县。
白山市(1个):长白县。
松原市(1个):长岭县。
白城市(2个):洮南市、洮北区。
延边州(1个):图们市。